基本案情
韩一刀是北京宝野公司员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
2016年3月11日,韩一刀向公司请事假,公司不批准,韩一刀便自行休假未到公司上班。
2016年4月7日,公司以韩一刀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后韩一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0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韩一刀不服,向法院起诉。
韩一刀主张:2016年3月11日我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照顾,因此向公司请事假,公司无故不予批准,我不得已自行开始休假,2016年4月7日,公司以我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我因父亲病重住院要求请事假,请假理由是合理的,符合最基本的人伦和道德,公司不批准事假,反而以我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
公司答辩意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韩一刀连续旷工27天,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韩一刀未提供劳动并非因为其父亲住院。韩一刀请事假未获批准,系公司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行为。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韩一刀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直至2016年4月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认定为旷工。
韩一刀称2016年3月15日左右曾回公司上班,未举证证明,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亦无法采信。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韩一刀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韩一刀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韩一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韩一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
本案中,韩一刀在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违反公司连续旷工两天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与韩一刀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不当,应予维持。
韩一刀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
高院裁定: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公司解除合法
高院经审查认为,韩一刀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
本案中,韩一刀在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据此与韩一刀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与韩一刀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并无不当。韩一刀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韩一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韩一刀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