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看似差不多,但实际上这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我们在签订相对应的合同时要明白具体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区别才行。欧达重庆人才市场今天主要来给大家普及下有关劳务合同的那些特征。
1、 主体的广泛性和平等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在法人和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在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签署。通常,它没有特别限制,具有广泛性,双方完全遵守市场规则并具有同等地位。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 合同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这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动为支付对象的合同,但每项具体劳务合同的目标对劳动行为有不同的要求,或者侧重于劳务本身,即劳动过程,如运输合同;或劳动法的结果是提供劳务部门完成的劳动成果,如签订合同。
3、 内容的随意性。
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完全确定合同内容和相应条款的自由意愿,并规定劳务的使用,以及两者的利益。内容可以属于生产或工作的专业方面。需求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按照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 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必须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劳务。因此,劳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大多数劳务合同都是非必要的合同,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