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已经成为一种“基础生活设施”,似乎每个人都离不开它。我们通过微信与人交流、获取各种资讯与知识,还用微信收付款、乘公交、看视频等等。微信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和社交,对工作的影响亦不可小觑。比如,有的员工通过单位微信群请销假。但是,这样是否有效呢?
案情简介
小刘是省会一家公司的业务员。2017年6月,小刘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按照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请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经部门领导批准。无故迟到、早退每月达4次以上,每季度达8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8年7月,小刘收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小刘在一个季度里连续迟到、早退10次,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小刘感到非常委屈。他认为,自己入职以来,非常喜欢这份工作,为了能多谈一个客户,经常会利用休息时间去走访客户,洽谈业务,自己不仅没有迟到、早退,还经常加班。
为了证明小刘迟到、早退10次,公司将打卡记录给他看。小刘经过查看单位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证实这所谓的10次迟到、早退,他均在微信群中向领导请过假,原因是客户约他早上8点半或下班前谈业务,如果再到单位打卡,时间上根本来不急,所以就在微信群里把自己的去向、迟到及早退原因进行了说明,而且他这么做,公司领导也从来没有向他解释过,这是错误的请销假做法。
公司一方则表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迟到、早退,需要以书面形式向部门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晚到公司或提前离开。尽管小刘在微信群里发出过请假信息,但公司领导并未回信,所以视为小刘未请假。
小刘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同时,还要承担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自己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
仲裁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小刘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某公司向小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68元,并赔偿小刘因无法领取失业保险损失5378.4元。
法官说法
此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考虑到小刘工作的特殊性,需要经常到客户单位与客户沟通,而该公司确实有微信群,且经常通过微信群发出有关工作方面的通知,因此,小刘的解释符合生活常理,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法院调解,小刘和公司最终达成和解,公司一次性给付小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合计1.3万元。